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煤监总局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包括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及通信联络系统。 1.1. 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2.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3. 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4.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5. 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1.6. 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 煤矿瓦斯爆炸伤主要特点 ——摘编自煤炭总医院院长王明晓教授主编《煤矿创伤院前急救》,煤炭工业出版社
2.1. 头面肢体等裸露部位严重烧伤多 根据资料统计,头面部、手等裸露部位烧伤占90%以上;烧伤面积30%以上的高达60%以上;Ⅱ度烧伤大于95%, 故瓦斯爆炸上多为Ⅱ度严重烧伤。主要表现为创面水疱性,煤尘颗粒嵌入皮内,且渗出多,易感染。
2.2. 合并呼吸道烧伤大于75%
距爆炸中心越近,呼吸道烧伤也越重。瓦斯爆炸产生火焰和气浪,瞬间温度极高,现场人员惊慌失措,奔跑呼叫,极易发生吸入性呼吸道烧伤。造成伤员咳嗽、吞咽困难、疼痛、呼吸困难、面色苍白和血压下降等等。
2.3. 休克出现早,持续时间长,不易纠正 由于严重烧伤面积大,创面大量血浆样液体外渗,使人体有效血容量快速降低,事故几小时内就出现烧伤性休克。此外,瓦斯爆炸威力巨大,造成多种损伤,以及空气缺氧窒息、急性中毒等,加重病情,使休克期长、难于纠正, 甚至导致休克并发症,使伤员直接面临死亡威胁。
2.4. 一氧化碳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煤矿瓦斯爆炸伤的严重合并症之一, 伤员主要表现为脑水肿、肺水肿和休克。患者者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头痛或昏迷、神志不清、尿失禁、抽搐、重则瞳孔散大、颜面潮红等中毒症状。
2.5. 爆炸所致复合性损伤 据统计, 瓦斯爆炸伤中,颅脑损伤占17.90 %,骨折占4.61%,胸部损伤占1.53 %,软组织损伤占13.08%,皮肤广泛出血斑占85.33%,鼓膜穿孔占2.30%。因为瓦斯爆炸的冲击波和反射冲击波作用, 使煤层崩裂,巷道坍塌等所致的复合性损伤较多。
什么是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什么是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中,应保证避险设施内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摘自: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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